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侵上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40號
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42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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