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五六一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