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六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黃馨儀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裕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