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59號聲請人即被告 汪怡瑋 相對人即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張子瑜
王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59號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下稱本件訴訟),兩造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本院,惟聲請人現居住於桃園市○○區○○街○○○○號,非屬本院轄區,且聲請人非法人或商人,如需至本院開庭,路途遙遠,多有不便,對聲請人顯失公平,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聲請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22508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卷第14至15頁),嗣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號卷,下稱桃園地院卷,第2頁),故以相對人前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由該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4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嗣該院以兩造間有合意管轄約定,於民國108年3月29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4號裁定(下稱系爭移轉管轄裁定)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桃園地院卷第22至23頁),系爭移轉管轄裁定分別於108年4月10日、108年4月11日送達相對人及聲請人(桃園地院卷第
24、26頁),兩造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抗告而告確定,且本件訴訟核無專屬管轄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本院為受移送之法院,應受系爭移轉管轄裁定之羈束,不得將本件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是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於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禎瑩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真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