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明儒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2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43×10=516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請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敘明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及雇主聯絡電話。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須負擔
膳食費6000元、房屋租金5300元、水電瓦斯費1908元、電話費
500元、勞健保費(含勞保費420元、健保費456元)876元、扶養費(含2名未成年子女)60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另就扶養費部分是否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亦請敘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是否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106年3月13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3月13日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執行名義及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