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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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蕭大智 相對人立耀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籌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6年12月28日,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 石世賢黃凱均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違約金,詳如相對人所立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所示。詎相對人繳息至107年7月13日止,即未依約繳付利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尚欠聲請人50,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今因相對人使用票據有退票未清償註記及拒絕往來,依借據第9條第2款之約定,全部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石世賢前以相對人為被告,訴請確認其與相對人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第2793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故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應以副董事長王籌億為法定代理人。為此聲請准予裁定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本件聲請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石世賢,嗣程序中石世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第2793號判決其與相對人間董事長之委任關係自107年6月12日起不存在,該判決並已確定在案。聲請人並以書狀聲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由副董事長王籌億承受訴訟,經核該聲明與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相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自應予准許由王籌億承受訴訟。
四、經查,聲請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業據其提出借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信資料查詢結果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據、票信資料等證明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8年8月14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6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上林││0000-0000││00│02│92.96│100分之10││├──┼───┼────┼────┼────┼────────┼─┼──┼──┼──────┼─────────┼──────┤│002│彰化縣│鹿港鎮│上林││0000-0000││00│31│34.55│10000分之700││├──┼───┼────┼────┼────┼────────┼─┼──┼──┼──────┼─────────┼──────┤│003│彰化縣│鹿港鎮│上林││0000-0000││00│24│98.22│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6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392-│彰化縣鹿港鎮工│彰化縣鹿港鎮上│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88.91;二層:48││全部││││001│業西七路1之27│林段0000-0000│造,廠房、樓梯│8.91;屋頂突出物:48.3│││││││號│地號│間│1;合計:1026.13││││├──┼───┼───────┼───────┼───────┼───────────┼─────┼────┼────────┤│002│00392-│彰化縣鹿港鎮工│彰化縣鹿港鎮上│1層鋼筋混凝土│一層:63.36;合計:63.││全部││││002│業西七路1之27│林段0000-0000│造,守衛室、台│36│││││││號│地號│電配電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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