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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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0號上訴人義洋行即 陳文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7月3日108年度交字第4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
一、關於上訴費的計算,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裁判費,上訴人尚未繳納。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再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於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之。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二、上訴人所提出上訴狀未正確列載被上訴人之代表人(例如「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併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狀正本及繕本各
1份到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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