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告億太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藍美文 被告 蔡學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7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學凱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1月26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均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均失所附麗,亦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