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一五六三四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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