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連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連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連聲字第一О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福建金門監獄連江分監執行徒刑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連執聲字第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罪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台上字一九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四年確定,揆諸前開說明,本院並非上開二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公訴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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