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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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駱盈榛 被告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黃麗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72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4,64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全部面積1246.6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元=1,994,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