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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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48號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49號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高駿達
林家銘 賴俊涵 被告 宋清祥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王耀霆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