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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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68號原告 林貴照 被告 劉珮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內陳述應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柒萬伍仟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伍佰壹拾壹萬肆仟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玖佰玖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沈柏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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