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8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洪世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宇有限公司陳榮國陳銘峯陳銘霖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榮國、陳銘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捌拾捌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壹拾壹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丹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