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004號
上 訴 人 程願竹 即 程碧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艾貽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