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004號
上 訴 人  程願竹程碧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艾貽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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