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八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曹國平 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書記官吳美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