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華右聲請人因被告林榮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拾柒點玖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包(分別毛重貳貳壹點肆公克、拾捌點陸公克、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五二號被告林榮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之海洛因一包(毛重一七‧九公克)及安非他命三包(分別淨重淨重二二一‧四公克、一八‧六公克、○‧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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