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否認或認領子女,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子女丙○○戶籍地係在台北市○○路六四八之五號,而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巷○○號二樓,此業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陳明,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五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釱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