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六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徐秀吉 告訴被告乙○○、甲○○妨害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而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樊季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