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連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1日起至95年7月17日止連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76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56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