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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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2月27日犯重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2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191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
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8條第3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