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9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駁回上訴(偵查案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540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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