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臺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臺自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謝政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其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5月17日以105年度易緝字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6月28日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戊字第221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應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