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 陳世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阮呂芳周 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本件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