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汝滿 律師
賴芳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重訴字第201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76,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