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聲字第7號債務人甲○○上列抗告人因98年消債聲字第7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