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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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