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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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宜呈 即 劉明煌 之繼承人、 林芳玉 即劉明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被繼承人劉明煌原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商銀)簽訂現金卡申請書而積欠消費款,後日盛商銀將債權讓與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新資產公司)。經查,就日盛商銀轉讓債權予立新資產公司之債權讓與通知,得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項以報紙公告作為債權讓與通知,惟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劉明煌既已於民國93年歿,其於之後之報紙債權讓與公告,即應改列其繼承人始為合法債權讓與通知。是以本件債權人並未完成合法債權讓與通知,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