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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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8號
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112年度沙簡字第53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吳俊螢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