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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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7號
聲請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榮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因聲請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此部分之欠缺,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有上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聲請人所為之調解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