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小字第3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德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昆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