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小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小字第3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江德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昆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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