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昭欣受刑人曾榮良42歲民.即被告公民證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昭欣因被告曾榮良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居住大陸,經囑託財團法人海峽基金會送達執行傳票,函覆稱被告已下落不明,無到案執行之可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即被告曾榮良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陳昭欣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19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後,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執行,惟經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被告應到案接受執行之傳票1紙予被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函覆略以:曾榮良已下落不明等語,有檢察連絡官公務信函1紙附卷可參,及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仍未依時到案等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南地檢署送達證書2紙、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1年2月14日海廉陸(法)字第1010009596號函、檢察連絡官公務信函在卷可考,被告因係大陸人士,無法拘提到案,故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是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