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三年度竹秩字第一一五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二十五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竹市警一分刑字第○九三○○○四二六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JONGLALITWIMON)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JONGLALITWIMON)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十四時許。
㈡、地點:新竹市○○街○○○巷○號前。
㈢、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向路過之警員 吳候昌 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JONGLALITWIMON)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吳候昌之偵查報告。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楊數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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