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六五八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請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