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更(二)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起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二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審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