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5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伍萬元,褫奪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間某日至同年月22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1645號(偵查案號: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五萬,褫奪公權四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2條第3項(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