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者,應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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