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附民上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上字第17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傷害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公訴人之上訴(本院上易字第1216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