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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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95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後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7月3日函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上述有期徒刑確定後,於95年4月28日入監執行,其刑滿日期原為96年12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後,縮短刑期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6年12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
7月3日以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又上開3罪,於96年7月16日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60號裁定減刑後,減刑期滿日期為96年9月30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