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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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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