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五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七、
二四九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偵訊時之自白⑵被害人及證人於警訊中之證言⑶
支票、退票理由單、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
失票據申報書各一份,罪證明確。被告前因妨害自由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
年五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Q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
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王俊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曹德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