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KEKEN
       (譯音: 阿妮 )住台北市○○區○○街○○○巷十之二號五樓
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
六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有配偶而連續與人通姦,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
壹日。
KEKEN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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