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進寶 訴訟代理人 王春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何嬌張桂霖蔡信東蔡佳潔 、張通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5,063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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