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00號

原告 劉雪蘭

被告 徐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觀之同法第488條規定即明。且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顥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有該案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而原告本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係於上開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6月12日始繫屬於本院乙節,亦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戳章足參,依上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林育駿

     

                   法 官曾淑君

                  

                   法 官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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