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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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原告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林佳龍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
二、被告臺中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胡志強 ,因市長職務異動,而喪失對被告之法定代理權,經新任市長林佳龍聲明承受訴訟,並提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12月5日中選務字第10331502381號公告為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