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債權人 郭進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明峰 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吳明峰與 蕭裔臻 多次托運怪手,未支付運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吳明峰即瑞峯工程行、瑞陞開發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請款單,客戶名稱為瑞峰、陞公司,客戶簽名為 陳永昇 ,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裁定命債權人釋明債務人究為何人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並補正商業登記資料抄本到院,上開裁定於104年3月13日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首揭規定,債權人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