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9號聲請人 劉建榮 即債務人代理人 吳茂榕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書面決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債務人自101年3月20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於101年11月13日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即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8年96期,每期清償新台幣23,000元,每年1月以年終獎金35,000元加計清償(即當期清償35,000+23,000=58,000元),總計清償2,488,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5,603,036元之百分之44.4,經本院於101年11月13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本件已申報債權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共計12位,其中表示不同意之債權人5位,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債權人共計7位,其中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於101年11月19日收受送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11月20日收受送達,均未於本院所限期間內答覆,依首揭規定視為同意,其所代表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百分之71.73。準此,上開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均已逾半數,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債權表、送達證書及債權人更生方案表決陳報狀在卷足憑。
三、復查:
(一)債務人名下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四筆不動產,分別為桃園縣龜山鄉南崁頂陳厝坑468地號、467地號、468-4地號、470地號,均為繼承所得,應有部分均為六分之一。
(二)前開四筆不動產,公告地現值總共為4,193,578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全部業經桃園地院100年司執字第19255號執行事件執行在案。依該執行事件拍賣公告所載,前開不動產中468地號、467地號、468-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其上為雜樹林,並有墳墓座落;470地號土地其上有柚子樹園、菜園及鐵皮寮,上開農作物及鐵皮寮不在拍賣範圍內,四筆土地均為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拍賣結果,第一拍拍定底價定為4,050,249元,經多次減價拍賣均無人應買,至公告應買後之減價拍賣,底價定為274萬元,仍無人應買,依法視為撤回,核發債權憑證予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相關拍賣資料、元大銀行所提債權憑證在卷為憑。又四筆不動產中之桃園縣○○鄉○○○段陳厝坑小段470號土地,亦於98年間經桃園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經四次拍賣均無人應買,亦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資料附卷。
(三)本件債務人任職於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即頂好超市),以100年8月至101年10月之薪資計算,每月實領薪資約為36,000元(已扣除勞、健保及福利金之實領金額),每年之年終獎金為一個月底薪即35,200元,有惠康百貨公司101年7月5日覆本院函詢陳報狀、債務人所提101年6月至8月逐月薪資單正本附卷可稽。債務人為達清算價值保障原則之要求,已將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延長為八年,除每月保留13,000元之必要支出費用外,其餘薪資及年終獎金之全數,均列入更生方案之清償,其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2,488,000元,可認已盡力清償。
(四)綜上,本件債務人之名下財產,若以桃園地院100年度強制執行程序中減價拍賣之核定底價274萬元拍賣,亦無人應買。又其中470地號之土地,於98年經亦曾經拍賣,經四次拍賣亦無人應買,顯見縱以減價拍賣程序核定之底價進行變賣,變價仍有困難。換言之,本件若轉入清算程序,其實際變價之清算價值恐怕未達274萬元之數。況變賣程序仍有不可避免之程序費用及辦理行政程序之規費必須優先支出,包括清算管理人報酬、土地鑑價費用、歷次變賣程序之公告暨郵務費用、地政相關規費、分配程序費用等,故債務人清償總額2,488,000元雖未達前述底價274萬元之標準,然債權人之清償總額應不至過低。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核屬適當、可行。縱以桃園地院100年度強制執行程序中未能拍定之核定底價274萬元為清算價值之估算標準,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雖未達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金額,然前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書面可決,已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情事。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是應予認可。惟為使債務人養成合理消費觀念,勉力履行更生方案,本院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債務人劉建榮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88,000元││2.總清償比例:44.4﹪││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1期,共計8年││96期,每期清償23,000元,每年1月以年終獎金35,000元加計清償(即當期││清償58,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5.更生方案延長為八年之原因:為達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總受償金額│第1-95期每│每年1月當│第96期分配│││││期分配金額│期分配金額│金額│││││(除每年1月│││││││外)│││├──┼──────┼─────┼──────┼─────┼─────┤│1│大眾商業銀行│128,154│1,185│2,988│1,155│││股份有限公司│││││├──┼──────┼─────┼──────┼─────┼─────┤│2│元大國際資產│309,926│2,865│7,225│2,871│││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遠東國際商業│244,962│2,265│5,710│2,227│││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元大商業銀行│329,376│3,045│7,678│3,037│││股份有限公司│││││├──┼──────┼─────┼──────┼─────┼─────┤│5│台新國際商業│457,150│4,226│10,657│4,232│││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台灣新光商業│99,035│915│2,309│95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日盛國際商業│201,558│1,863│4,699│1,885│││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安泰商業銀行│113,393│1,048│2,643│1,073│││股份有限公司│││││├──┼──────┼─────┼──────┼─────┼─────┤│9│中國信託商業│152,739│1,412│3,561│1,407│││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上海商業儲蓄│164,821│1,524│3,842│1,497│││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台北富邦商業│186,475│1,724│4,347│1,711│││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國泰世華商業│100,411│928│2,341│947│││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96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