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昭仁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淑華 代理人 江金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9月10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股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57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七─ND─0000000─││1│1000│││1││一│││││├─┼───────────────┼──────────────┼────┼───┼────┼───┤│00│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七─ND─0000000─││1│1000│││2││三│││││├─┼───────────────┼──────────────┼────┼───┼────┼───┤│00│友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九七─ND─0000000─││1│1000│││3││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