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告 鍾玉貞 被告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所為命郭 王吉臺 承受訴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被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蔡素惠 於民國106年6月
9日辭任被告公司董事暨董事長後,被告公司迄未另行選任董事長,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於106年7月19日裁定命被告公司監察人 郭王吉臺 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然查,郭王吉臺不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主張其已於106年6月23日辭任被告公司監察人,此有郭王吉臺提出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被告公司公告資料可按。從而,郭王吉臺既已辭任被告公司監察人,本院前於106年7月19日裁定命郭王吉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即有未當,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撤銷於106年7月19日所為命郭王吉臺承受訴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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