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7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富美
曾麗桂 曾行得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被告即反訴原告 劉德昌
劉金蓮 劉金蘭 劉子瑞 劉銘鑫 劉鑄賢 被告 劉菊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英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下午四點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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